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均由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质检部门将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文件下发后,我局积极落实文件精神,与发改委、中编办、民政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多次进行协调,共同推进此项工作。经协调,确定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工作部门赋码; 宗教团体由民政部门赋码;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教院校由编制部门赋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宗教院校由民政部门赋码,未登记为法人的宗教院校由我局赋码。
为了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实现系统自动赋码,按照赋码相关工作要求,我局正在升级和改进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应用系统。待数据库升级完成后,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将自动匹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但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新设的宗教活动场所,由省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在数据平台上填写宗教活动场所信息后,自动获取该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省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反馈给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县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今后,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都可以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时此代码也是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号码,以前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号码作废。
目前,宗教基础信息数据库技术升级改造已基本完成,近期我局拟挑选部分省市开展联网试点,具体工作请按我局即将下发的试点工作通知要求开展。
为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落实工作,我局重新制作《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样式(附后),在登记证书上体现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内容,并取消了“宗场证字()号”内容。同时,为方便各地制作打印证书,我们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正本大小改为A3纸尺寸,副本大小改为A4纸尺寸。《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由各省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按照我局提供的样式印制。登记证的具体内容请按照《关于制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的通知》(国宗函[2005]16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换发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宗机发〔2014〕30号)要求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样式电子版以及填写说明,可在我局门户网站上查询和下载。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及宗教界需求,分批开展换证工作,对急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及时予以换证;对尚不需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宗教活动场所,可在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一并换证。换发新证时,旧证请一并收回。
统一社会用代码赋码和《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换发工作中,各地宗教工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借机向宗教活动场所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额外增加宗教活动场所的负担。
国家宗教事务局
201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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